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42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告 許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