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竹簡字第78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有顯然之誤寫、漏載等錯誤,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表編號更正前更正後1【主文欄第二項】未扣案之新臺幣8000元現金、免付新臺幣15532元之利益…【主文欄第二項】未扣案之新臺幣8000元現金、免付新臺幣15352元之利益…2【事實及理由欄五】未扣案之8000元現金、免付新臺幣15532元之利益…【事實及理由欄五】未扣案之8000元現金、免付15352元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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