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張顥曦 被告 魏明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