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898號反訴原告佑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