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忠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忠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曾有多次竊
盜前科紀錄,並曾於民國103年間,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
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8月25日
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1日函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
,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