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以95年度催字第36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附表:96年度除字第7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瀟湘華│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95年11月8日│24,796元│XA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