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00號原告 鍾宛玲
楊金華 楊舒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潘柔安 被告 楊忠 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與訴外人 楊宜學 、楊秀琴已對原告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請求原告將本件訴訟標的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楊宜學,現由本院家事法庭以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受理中,本件以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以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已於103年4月18日判決,並於103年5月14日確定,有上開判決網路列印正本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