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669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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