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五年
九月十九日北縣警海刑字第09500319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
罰鍰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
業,貯存石油共三百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臺北縣政府聯合稽查取締地下加油(氣)站現場紀錄表及
現場照片二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