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毓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三號被告蕭毓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毓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查獲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被告蕭毓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員警查獲扣案吸食器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刑案相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107號鑑驗書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個,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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