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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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碧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