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61號原告 徐木發
林美雲 上列原告等二人與被告飛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飛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等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原告林美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325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原告徐木發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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