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芝妤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害人「 謝佩 芬」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佩芳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害人謝佩「芳」之姓名誤載為謝佩「芬」,乃係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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