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48號聲請人 陳水寅 相對人 温祤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九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24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8年11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108年11月11日CH-No-672936002109年6月10日10,000元未記載109年6月10日CH-No-672948003109年12月15日15,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15日CH-No-672949004110年7月21日25,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21日CH-No-250082005110年7月24日25,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24日CH-No-250084006110年8月6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8月6日CH-No-250086007110年10月1日5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1日CH-No-250093008110年11月2日1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2日CH-No-250097009110年11月18日1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8日CH-No-2501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