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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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日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日騰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大智路與建成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王林來 好沿大智路由南往北方向,未行走行人穿越道欲步行通過上開路口,被告因閃避不及而撞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椎第5、第8及第10節骨折、骨盆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日騰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王林來好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