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馬實妹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馬實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馬實妹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已於該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四四一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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