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何淑青 被告 陳道宗
李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5,4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