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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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鄭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鄭「」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