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政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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