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謝景鵬 被告 周景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6,234元(以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