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嘉玲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83、603號、10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10月、7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且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339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