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劉伯男 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9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0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