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林◯◯1、林◯◯2、林◯◯3、 徐睿群徐昌義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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