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銘上開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標示為「YesTonight」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液體參瓶(驗餘淨重23‧95公克及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瓶子參個重31‧90公克)、標示為「LoveAphrodisiac」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液體壹瓶(驗餘淨重6‧95公克及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瓶子壹個重11‧57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標示為「YesTonight」之毒品3瓶、標示為「LoveAphrodisiac」之毒品1瓶,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其中標示為「YesTonight」之液體3瓶,驗餘淨重23‧95公克,空包裝重31‧90公克,標示為「LoveAphrodisiac」之液體
1瓶,驗餘淨重6‧95公克,空包裝重11‧5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影本01份可稽。而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因MDMA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鑑定機關於鑑定時,並未將所含第二級毒品MDMA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析離分別秤重,且難以析離;另鑑定機關於鑑定時,雖已將毒品與裝盛該等毒品之瓶子分別秤重。然查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述可參,上開裝盛毒品之瓶子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毒品液體與裝盛之瓶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