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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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債權人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務人 侯富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