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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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蕭文日
蔡文成 被告嘉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應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區段282建號所設定本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