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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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沛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沛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沛綸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徐沛綸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1年4月與附表編號1、3之罪所定有期徒刑1年9月、9月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57至167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受刑人徐沛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銀行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1年6月③有期徒刑9月④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日至108年8月19日①000年0月間至同年6月7日止②110年3月底至同年6月2日止③110年3月12日至同年5月31日止④110年4月10日至同年5月26日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750、32892、3355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29、78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4、9115、9116、9117、9118、9119、9120、9121、91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1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9日112年4月27日113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10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不合法上訴駁回)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112年度金上更一第40、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4日112年5月23日113年5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4、9115、9116、9117、9118、9119、9120、9121、91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4、9115、9116、9117、9118、9119、9120、9121、91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18日113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更一第40、41號112年度金上更一第40、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15日113年5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