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何建立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聲請之抗告程序為裁定前,就附表一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㈡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馮保郎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9月16日公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表一:│├──┬──────────────────┬─────┬───────┤│編號│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備註││││(新臺幣)││├──┼──────────────────┼─────┼───────┤│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9,958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號9樓)││(信用卡款)│├──┼──────────────────┼─────┼───────┤│02│友邦信用卡公司│315,453元│無擔保債權│││(臺北郵政123之282號信箱)││(信用卡款)│├──┼──────────────────┼─────┼───────┤│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7,844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巷○號)││(信用貸款)│├──┼──────────────────┼─────┼───────┤│0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8,000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12樓)││(信用貸款)│├──┼──────────────────┼─────┼───────┤│0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78,943元│無擔保債權│││(臺北郵政112之826號信箱)││(信用卡款)│├──┼──────────────────┼─────┼───────┤│06│香港上海匯豐銀行│596,000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縣○○市○○路○段○○○號5樓)││(信用貸款)│├──┼──────────────────┼─────┼───────┤│0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000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號8樓)││(信用貸款)│├──┼──────────────────┼─────┼───────┤│08│荷蘭銀行│121,418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14樓)││(信用卡款)│└──┴──────────────────┴─────┴───────┘┌───────────────────────────────────────┐│附表二:│├──┬───────────────┬─────────────────┬──┤│編號│財產名稱、性質、特徵│所在地│備註│├──┼───────────────┼─────────────────┼──┤│01│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含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