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廖光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宗方 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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