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聲請人 黃宏 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建智 、 陳彩惠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徐建智、陳彩惠(均住南投縣○○鄉○○○
路○段○○○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