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埔交簡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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