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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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廖鴻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浚彥 (原名 李彬炎 、 李畇鋐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聲請機動計率計息及就利息遲付一年後,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機動計息部分,按機動計息僅有分期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若債務人遲延給付,所有債務既已屆期,即無機動計息之問題,再者,支付命令係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機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故債權人聲請以機動利率計息部分,應予駁回。另就債務人請求利息遲付一年後,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利息部分,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債權人催告不還時,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計算複利,個人理財借款契約第6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自101年2月起始未依約繳付本息,亦有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遲付利息並未逾1年,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利息之條件尚未成就,是該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