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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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家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青芳 即 楊家隆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949元,並於112年9月1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