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06號原告 劉張巧怡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唐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現況測量成果圖所示占用茶園部分(總面積:1194.1平方公尺)移除,並將上開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土地之面積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97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元/平方公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194.1平方公尺=202,997元)。又訴之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