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告 黃振元 被告 賴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0萬元本息,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9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51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509萬元(計算式:美金0000000元×32.515=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萬4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2年11月3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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