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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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青芳 即 楊家隆 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1,750元,應徵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