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9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人己○
被   告 乙○○
      丙○○○
兼 上二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本金於如附表所示利息計算期間內,按如附表所示週年利率計
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違約金計算期間內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到庭對於本件並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則省略。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43
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胡淑芳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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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30元│自民國96年7│3%│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
│││月1日起至清││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2│14,890元│同上│3.07%│同上│
├──┼─────┼──────┼───┼──────────┤
│3│13,717元│同上│3.27%│同上│
├──┼─────┼──────┼───┼──────────┤
│4│18,717元│同上│3.43%│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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