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間99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99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則依法該寄存送達於99年10月17
日發生效力,算至99年11月6日屆滿20日之不變期間。而上
訴人所具民事聲明上訴狀,遲至同年11月10日始到達本院,
此有該書狀上所蓋本院收發章戳為憑,是上訴人所提上訴業
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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