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02號原告 林勛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原告簽名或用印,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