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208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96年度北簡字第42087號清償
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金融機構之消費
借貸契約涉訟,不能聲請調解,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