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七年執聲字第四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查扣之電腦主機一台、筆記型電腦一台、盜版光碟八十五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供其為違反上開著作權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偵查卷第一四二、一四三頁參照),並有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電腦主機│壹台│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綠保管│││││字第一二0三號編號1│├──┼──────┼───┼────────────┤│二│筆記型電腦│壹台│同上編號2│├──┼──────┼───┼────────────┤│三│盜版光碟│捌拾伍│同上編號3││││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