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宗翰 被告 何春蘭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