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玟歆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5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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