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李佩容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鳳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遭相對人鄭鳳珠詐騙高達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伊乃對之提起民事訴訟,而鄭鳳珠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伊非顯無勝訴之望,且伊因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0號卷第3-4頁)。觀諸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10頁),聲請人於民國102年之所得為0元,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足見其並無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情形,且由聲請人本案上訴理由狀觀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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