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99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蔡馥琳

被告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80元,及其中新臺幣5,580元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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