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92號

原告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啓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森 聘即西濱鐵材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之主要法律關係事實為何)及對應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之法律依據),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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