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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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67號上訴人 吳德恒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
姜智揚 律師被上訴人 吳德昭
吳德堂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612元,上訴人僅繳納15萬3,960元,尚欠1萬4,65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65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