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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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威德 (原名 劉興煥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 律師
郭皓仁 律師 任君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廖紋妤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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