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定台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定台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6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定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6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廖紋妤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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