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請人 許源楷陳明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陳明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已用章)、遺產稅報稅(免稅)證明書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4月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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